(2015)黔法民初字第02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与秦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秦宪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黔法民初字第02917号原告重庆市江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法定代表人卢德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蒲燕,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宪军,男,生于1981年,土家族,系正阳个体工商户。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江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通知原告七日内预缴诉讼费,因原告未按期缴纳,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江鸟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郎卓章代理审判员 黄 霞人民陪审员 甘石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贵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