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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执字第3642、3655、3657、3658、3661、3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崔红梅与广州市聚源坊餐饮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栓昌、韦均显、龙榕波、刘沛添、江翠渝、卢伟娇等,广州市聚源坊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3642、3655、3657、3658、3661、3662号申请执行人:毕栓昌、韦均显、龙榕波、刘沛添、江翠渝、卢伟娇等6人。被执行人:广州市聚源坊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江灿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穗花劳人仲案(2015)1669-1694号仲裁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权属于被执行人广州市聚源坊餐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81元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