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鼎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王群力与常德市石门桥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确权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群力,常德市石门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常鼎行初字第20号原告王群力,男,194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常德市石门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桥镇。法定代表人金梦,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张建荣,系常德市石门桥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群力诉被告常德市石门桥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确权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群力于2015年8月11日以被告自愿履行土地行政确权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群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群力缴纳。审 判 长 田晓晖审 判 员 贾 军人民陪审员 沈超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易宇平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做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