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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王东兴与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王东兴,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玲,女,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东兴与被执行人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3523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4085元及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5年8月18日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案款4100元,2015年8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4100元。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35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忠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