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终字第07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樊×1等与孙×等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1,樊×2,孙×,樊×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73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樊×1,女,1959年11月6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樊×2,女,1962年10月28日出生。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金明,北京市君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女,1929年10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云,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传明,男,1978年5月22日出生,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樊×3,女,1958年6月21日出生。樊×1、樊×2因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9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90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洋审 判 员 史佳伟代理审判员 李 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董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