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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开民初字第07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卢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开民初字第0797号原告卢某,男,29岁。委托代理人李军,滨海县陈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王某,女,29岁。原告卢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主审法官徐新枝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诉称:2012年9月25日,原、被告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日渐淡化。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 判 员 徐新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赵凡淇书 记 员 董亚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