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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少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少民初字第50号原告李某。被告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员  舒德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