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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刁云灵与曹绪柱、、刁云峰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刁云灵,曹绪柱,刁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341号申请人:刁云灵被执行人:曹绪柱、被执行人:刁云峰本院在执行刁云灵申请执行曹绪柱。刁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本案据以执行的本院(2014)定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决如下:终结本院(2014)定民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卜祥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永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