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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执字第5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徐娟与江阴市百成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娟,江阴市百成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澄执字第5002-1号申请执行人徐娟。被执行人江阴市百成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81000255641,住所地江阴市临港新城申港镇镇澄路1201号。法定代表人黄叶丰,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娟与被执行人江阴市百成富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简称百成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澄临民初字第07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百成富公司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徐娟欠款350000万元及利息32000元,并负担案件诉讼费58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受理。受理后,经阅卷,发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时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审理中未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或报告财产、到庭接受询问。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及按期到庭接受询问。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2014年9月25日上午,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进行了查询,2014年9月26日下午系统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2014年9月25日上午,通过江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车辆登记信息,2014年9月26日下午系统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车辆。2014年9月25日上午,通过江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房产信息,2014年9月26日下午系统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2014年9月2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3月27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所有机器、设备,同时将查封机器、设备的法律文书及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书面通知送达了被执行人,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履行人民币10000元。上述执行情况,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对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暂不请求法院对其进行处置,并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5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徐娟经与被执行人百成富公司、第三人缪其兴协商一致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1、本案执行标的以355810元结算,余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扣除被执行人百成富公司已履行的10000元,余款345810元于2015年8月18日履行30000元,于2015年12月底前履行20000元,自2016年起每个季度履行20000元,直到履行完毕。2、第三人缪其兴对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申请执行人徐娟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通知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民事裁定书、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查控、执行结果,对查封的机器、设备暂不请求法院对其进行处置,并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澄临民初字第07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如期履行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叶锋执行员  米国栋执行员  李 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