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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陈银洲与施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施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浒商初字第673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施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施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长  朱学海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代理审判员  孟祥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奕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