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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催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新乡市鑫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新乡市宇鑫化工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乡市鑫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新乡市宇鑫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催字第36号申请人新乡市鑫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丙才,董事长。申报人新乡市宇鑫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莉,总经理。申请人新乡市鑫隆起重机械有限公司因号码为1040005222437853,出票日期为2015年1月27日,到期日为2015年7月27日,票面金额为30000元,付款行为潍坊潍州路支行营业部、出票人为克拉克过滤器(中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潍坊昱华滤清器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120日内申报权利。现申报人已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或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力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