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桂英与牛世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英,牛世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高执字第79号申请人李桂英(又名李英),农民。被执行人牛世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高民初字第4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牛世同所有的账号为62×××40的银行存款216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 宁人民陪审员 姚 远人民陪审员 吴亚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