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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执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李桂英与牛世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一审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英,牛世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高执字第79号申请人李桂英(又名李英),农民。被执行人牛世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高民初字第4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牛世同所有的账号为62×××40的银行存款2163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 宁人民陪审员 姚 远人民陪审员 吴亚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