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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良民一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南宁市嘉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黄用阳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良民一初字第347号原告南宁市嘉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良庆区金沙大道14号。法定代表人周世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华,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莎,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用阳。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宁市嘉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用阳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宁市嘉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以其大部分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嘉大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嘉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南宁市嘉大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彭情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廖羽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