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8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孝感市孝南区华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吕晓东、湖北巨龙石油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孝感市孝南区华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吕晓东,湖北巨龙石油有限公司,李金娥,吕忠菊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民初字第01864-1号原告孝感市孝南区华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长征路14号。法定代表人周云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游贵桥,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吕晓东。被告湖北巨龙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经济开发区孝武大道特600号。法定代表人吕晓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金娥。被告吕忠菊。本院在审理原告孝感市孝南区华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吕晓东、湖北巨龙石油有限公司、李金娥、吕忠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孝感市孝南区华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或冻结被告吕晓东、湖北巨龙石油有限公司、李金娥、吕忠菊所有的价值350万元的财产,孝感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孝感市城站路190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孝城国用(2003)第030312446号)为原告孝感市孝南华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孝感市孝南区华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吕晓东、湖北巨龙石油有限公司、李金娥、吕忠菊所有的价值350万元的财产;查封担保人孝感市中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孝感市城站路190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孝城国用(2003)第030312446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兴无人民陪审员 桂 萍人民陪审员 胡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新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