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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非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漳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陈荣耀、张秋红计划生育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漳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陈荣耀,张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浦非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漳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漳浦县。法定代表人郑惠坚。被执行人陈荣耀,男,198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被执行人张秋红,女,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漳浦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陈荣耀、张秋红计生行政征收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6月5日作出的(2014)浦非执字第29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张秋红在银行机构的存款63800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交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漳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结案建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浦非执字第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瑞生执行员  张丽国执行员  杨福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智良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