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磴纳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赵云与刘良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云,刘良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磴纳初字第70号原告赵云,男,汉族,1981年10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磴口县,系土地租赁户。被告刘良师,男,汉族,1953年12月25日出生,住内蒙古磴口县,系土地租赁户。原告赵云与被告刘良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文娟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云与被告刘良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云诉称:2015年3月30日上午,原告在自己的承包地的东北角空地处铲地,被告手拿铁锹来到原告身边阻止原告铲地。声称要用该片空地修路,并恶语谩骂原告。双方发生争执,被告用手里的铁锹殴打原告的左腿两次。当时原告没有动手,随即打电话向纳林套海农场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接到报案后立案并做了笔录。之后原告到磴口县医院查看,被诊断为左髋外伤,住院治疗4天,花费医疗费1766元。派出所就此事做了协调处理,但就赔偿事宜没有达成协议。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原告受伤,造成损失3930元,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讼法院请求被告赔偿损失3930元,并由被告承担案件的受理费。被告刘良师辩称:原告是二分场的,我是十二分场的,原告在我承包的荒滩地开地,推断了我的路,我让他把我的路推出来。为此发生争执。不同意赔偿。庭审中原告出示了如下证据:1、报案材料一份,证明打架时间是2015年3月30日上午十时;2、诊断证明书一份,证明病情是左髋外伤;3、住院病例一份,证明原告住院治疗,住院时间4天;4、住院费结算票据及用药清单,证明原告住院花费费用1766元;5、赔偿明细一份,除医疗费外,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404元,住院伙食费160元,误工费6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被告对于原告所举1、2、3、4号证据及举证意图均无异议,对5号证据有异议,不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所举1、2、3、4号证据来源合法,证明的事实客观真实,与案件有关联,予以确认并采信。5号证据系原告要求赔偿的明细,不予确认。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依据原告申请,本院调取了磴口县公安局纳林套海派出所治安卷宗中的相关材料,宣读了案卷中的报案材料,分别对原告与被告的询问笔录质证。双方均无异议。本院认为,本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案件有关联,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向法庭出示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3月30日上午9点,原告赵云用铲车平整地东北角的空地,平整好后,10点多,被告刘良师过来认为原告将其进出地的路推成了地,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争吵过程中,被告用铁锹朝原告胯骨打了两下,原告没有打被告。之后,原告前往磴口县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左髋外伤,住院治疗4天,花费医药费1766元。现原告诉讼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766元、护理费40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元、误工费600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等共计393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因平整土地发生争执,在争执的过程中,被告没有很好的控制情绪,动手打原告,致使原告身体受到伤害,支付了医疗费等费用,系主要责任人,被告应当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在事件发生时没有理性冷静对待,互相谩骂,发生打架事件,应当自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原告要求赔偿的医疗费依票据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住院治疗4天,护理费应当参照2015年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的标准110元”计算,为440元(110*4)。原告要求赔偿护理费404元(101*4)没有超出赔偿标准,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40元每天计算,符合2014年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不高于2015年相应标准,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误工费600元(150*4)原告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误工费数额,本院将依照法律规定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015年度内蒙古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农、林、牧、渔业的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2896元,每天为90.1元。故原告对于误工费的诉求超出了赔偿标准,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后,精神并未造成严重伤害后果,故原告要求赔偿的精神损失费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良师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赵云医疗费1413元(1766元*80%),护理费323元(404*80%),误工费288元(90.1元*4*80%),伙食补助费128元(40元*4*80%),共计2152元。二、驳回原告赵云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日期支付金钱义务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良师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文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立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