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刘翠翠与程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翠翠,程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民初字第160号原告刘翠翠,居民身份证号:,女,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团山子乡马场屯。被告程力,居民身份证号:,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团山子乡马场屯。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刘翠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翠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关东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亚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