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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依民初字第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刘翠翠与程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翠翠,程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民初字第160号原告刘翠翠,居民身份证号:,女,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团山子乡马场屯。被告程力,居民身份证号:,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依兰县团山子乡马场屯。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刘翠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翠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关东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亚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