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0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志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玲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强,陈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00481号申请执行人高志强,男,汉族,1975年7月1日出生,小学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物资局家属楼*单元***室。被执行人陈玲,女,汉族,1983年4月8日出生,小学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址不祥。高志强申请执行陈玲离婚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005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志强于2015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5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玲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将被执行人陈玲在金融机构存款5300元强制扣划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被执行人陈玲于2015年8月17日自动履行了剩余案件款700元。本院免除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高志强将案件款6000元全部领取,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4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文才代理审判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任凯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