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夏云忠与张燕红、朱海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夏云忠,张燕红,朱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453号申请执行人夏云忠。被执行人张燕红。被执行人朱海华。本院在执行夏云忠与张燕红、朱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燕红、朱海华无银行存款,且目前下落不明。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属拆迁房,有五人居住,无法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53779.78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盐执民字第45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审 判 员 许云峰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汤奕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