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一初字02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谢广春与邓爱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广春,邓爱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02356号原告谢广春,男,汉族,1980年11月11出生,住蒙城县漆园办事处。被告邓爱飞,男,20多岁,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坛城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广春诉被告邓爱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现无法查清被告的确切地址,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广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耀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迎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