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吉子木呷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吉子木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刑执字第1729号罪犯吉子木呷,男,彝族,出生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喜德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0日作出(2012)惠中法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吉子木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吉子木呷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于2015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吉子木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1次;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表扬;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吉子木呷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该犯所犯罪行社会影响大,应从严把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吉子木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丽梅审 判 员 雷志平代理审判员 谢雄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叶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