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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知)初字第106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北京九合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北京九合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10609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崔可,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靳锴,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九合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汇翠路1号。法定代表人高青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正国,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北京九合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汇翠路1号。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九合食品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九合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九合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审 判 长  魏 嘉代理审判员  郝婷婷人民陪审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