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马德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德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2885号罪犯马德良,男,1979年6月11日出生于青海省西宁市,回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7日作出(2005渝一中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认定马德良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3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5日裁定减刑二年,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5年8月3日以罪犯马德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马德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记功四次,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德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3月23日起至2024年1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心平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思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