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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建兴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新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新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62号原告张建兴,农民。委托代理人曲贺冲,河北红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新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永立,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兴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新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兴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6元,由原告张建兴负担。审判员  侯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