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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巍商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庙秀与朱金耀、蔡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庙秀,朱金耀,蔡爱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巍商初字第926号原告:陈庙秀。被告:朱金耀。被告:蔡爱丽。原告陈庙秀为与被告朱金耀、蔡爱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3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23.4万元并自2014年4月13日起按月息3%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利息诉请为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原告陈庙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金耀、蔡爱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认定:两被告系夫妻。2014年4月13日,被告朱金耀因工程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23.4万元,约定借期至2014年6月13日、月息3%。借款发生后原告多次催讨,但迄今为止,两被告均未归还任何款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金耀、蔡爱丽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庙秀借款234000元并自2014年4月13日起按月息2%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朱金耀、蔡爱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王湘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