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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阜阳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与董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阳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董小五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二初字第00106-1号原告:阜阳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利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树春,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小五,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委托代理人:郭新会,河南金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小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阜阳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由原告阜阳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伟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闫翠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