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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刑二终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黄俊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二终字第64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俊。因涉嫌犯诈骗罪,2014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俊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6月1日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6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尚未退出的赃款人民币三十六万元,责令被告人黄俊退赔给被害人成某。被告人黄俊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露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俊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俊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黄俊诈骗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量刑并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俊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俊撤回上诉。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15)武刑初字第61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霞审 判 员  王 伟代理审判员  张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谈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