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民申字第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侯凤珍与贾贵范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民申字第9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侯凤珍,女,汉族,1972年6月10日出生,住吉林省梨树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贵范,男,汉族,1938年10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梨树县。再审申请人侯凤珍因与被申请人贾贵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四民一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15年8月3日依据侯凤珍向本院提交的《申请再审人确认送达地址书》上载明的通信地址及联络方式向侯凤珍发出传票,传唤其来本院参加听证活动。侯凤珍于2015年8月12日签收传票,但其无故未按时参加听证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侯凤珍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审 判 长 王钰代理审判员 周婧代理审判员 杨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