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执字第0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陈志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永,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献执字第00311号申请执行人陈志永,男,1968年9月出生,住献县,系献县河街昌盛建材租赁站业主。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新圃东街117号。本院在执行陈志永与中铁十五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献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献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献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志勇执行员 张会启执行员 马志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建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