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衙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学周与被告李发仓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学周,李发仓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衙民初字第209号原告陈学周。被告李发仓。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学周与被告闫建清、李发仓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学周于2015年8月18日在庭审中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发仓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周撤回对被告李发仓的起诉。审判员 马天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师燕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