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溆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溆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瑶族,农民,初中文化,湖南省溆浦县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5日被溆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变更为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15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溆浦县看守所。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公诉刑诉(2015)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海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8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溆浦县疾控中心美沙酮维持治疗中心门口,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中心门口的一辆红色雅马哈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6750元。2015年5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怀化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主动交代了自己盗窃的事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刘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法律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8日11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溆浦县疾控中心美沙酮维持治疗中心门口,将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中心门口的一辆红色雅马哈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6750元。2015年5月4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怀化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1月8日11时许,他将摩托车锁了龙头锁后停放在溆浦县疾控中心美沙酮维持治疗中心门口,他在美沙酮维持治疗中心与保安聊天,他出来后发现车子被盗了。他被盗的摩托车为雅马哈牌二轮红色摩托车,是以他弟弟朱某甲的名义上的户,车牌号为NR13**,发动机号码13368168,系2014年以8600元购买,被盗时车有八成新;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明:他系溆浦县疾控中心美沙酮维持治疗中心保安,朱某某经常骑摩托车来中心服食美沙酮,2014年11月的一天11时许,朱某某告诉他其刚骑来的摩托车不见了,而且他确定当天看见朱某某是骑摩托车来的。他还听朱某某讲摩托车是其堂兄弟的;3、溆浦县价格认证中心溆价认鉴(2015)261号鉴定结论书,证明被害人朱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750元;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证明本案盗窃现场位于溆浦县疾控中心美沙酮维持治疗中心门口。被告人刘某某对该盗窃现场进行了指认;5、溆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1份,证明被告人刘某某在怀化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6、户籍资料1份,证明被告人刘某某犯罪时已年满18周岁,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7、被告人刘某某对其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的盗窃摩托车的时间、��点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被告人刘某某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某在接受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宏政人民陪审员  夏 彧人民陪审员  周平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思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