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法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赵菊花与天祝县华藏寺镇华藏寺村六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菊花,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华藏寺村六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法执字第104-1号申请执行人赵菊花,女,生于1955年8月15日,藏族,不识字,住天祝县华藏寺镇某村*组,农民。被执行人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华藏寺村六组(上寺滩组)。负责人王喜祥,组长。本院受理并执行申请执行人赵菊花与被执行人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华藏寺村六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天法民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华藏寺村六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28日前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天祝县华藏寺镇华藏寺村六组有预期应得的土地补偿款等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天祝县华藏寺镇华藏寺村六组预期应得的土地补偿款12220元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佐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高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