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谷永全与胡英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永全,胡英轩,岳富祥,任传卫,姚文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杨初字第00294号原告:谷永全,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胡英轩,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岳富祥,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任传卫,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姚文玉,男,满族,农民,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永全诉被告胡英轩、岳富祥、任传卫、姚文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永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金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晓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