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安喜润与卫万清、贺晓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喜润,卫万清,贺晓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403号原告安喜润,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王峪,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卫万清,男,197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贺晓芳,女,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财富大厦东20层。负责人郭强,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喜润与被告卫万清、被告贺晓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喜润于2015年9月1日以双方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喜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喜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保全费320元,由原告安喜润负担。审 判 长 李东跃人民陪审员 闫倩茹人民陪审员 孙 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乔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