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刑执字第017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朱学泗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学泗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刑执字第01791号罪犯朱学泗。现服刑于江苏省通州监狱。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0日作出(2011)赣刑初字第179号刑事判决,认定朱学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7日作出(2011)连少刑终字第00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3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3)通中刑执字第263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通州监狱提出,罪犯朱学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建议予以假释。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朱学泗假释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罪犯朱学泗原住所地司法局出具评估意见:同意接收,予以监外监督。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学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朱学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学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德萍审 判 员 施素芬代理审判员 周一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世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