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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周某某,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孙某某,男,198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耿建立审 判 员  李洪斌代理审判员  杨艳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亚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