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1126号原告周某某,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孙某某,男,1983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耿建立审 判 员 李洪斌代理审判员 杨艳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亚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