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翟兴宝与田友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兴宝,田友祥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198号原告翟兴宝。被告田友祥。本院在审理原告翟兴宝与被告田友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兴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兴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翟兴宝负担。审 判 长 马新华审 判 员 刘守新人民陪审员 王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范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