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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1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乔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520号原告乔某某。被告黄某。原告乔某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军、代理审判员张竹青参加评议,于2015年8月17日在本院产业集聚区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乔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不久,被告黄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3年12月27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判决未予准许。现原、被告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乔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身份证一份。2、原、被告《结婚证》二份。以上二份证据证明原告的主体适格,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3、商丘市梁园区平原办事处王菜园村民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二人性格不合,被告黄某离家出走已经快四年了。4、(2014)商梁民初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起诉被告离婚,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被告黄某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8月8日在商丘市梁园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导致原、被告婚后经常生气、吵架。被告于2011年11月20日离家出走,原告于2013年12月27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日判决未予准许。至今仍下落不明。2015年5月4日原告乔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黄某无婚前个人财产。本院认为:原、被告由于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被告黄某离家出走将近四年。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曾于2013年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本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被告至今仍下落不明,依法可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乔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黄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 静审 判 员  张 军代理审判员  张竹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