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法民初字第02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袁成文与孟伯伶,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成文,孟伯伶,李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2876号原告袁成文,男,196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孟伯伶,男,198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李庆(又名李茜),女,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成文与被告孟伯伶、李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成文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成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成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袁成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国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红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