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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02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河北永诚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永诚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2000-1号原告:河北永洋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县界河店乡杜刘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杜庆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子红、孟紫媛,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永诚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安市南明河工业聚集区(石洞乡史二庄村南)。法定代表人:任起旺,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永洋特钢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永诚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河北永诚焊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2万元的财产或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财产保全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2条,第103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价值10.2万元的财产或冻结被告同等数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 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凯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