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三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勇与被告沈阳市鸿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沈阳鸿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18号原告刘勇委托代理人程世达,系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鸿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坤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宇,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勇与被告沈阳鸿发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戎学忠审 判 员 张彦清人民陪审员 宋庆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