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武建坤、余杰与陈超、芦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建坤,余杰,陈超,芦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0954号原告:武建坤,女。原告:余杰,男。委托代理人:许梅,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超,男。被告:芦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建坤、余杰与被告陈超、芦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建坤、余杰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建坤、余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建坤、余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895元,由原告武建坤、余杰承担。审判员 周红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悦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