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执字第00265-1号申请执行人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198-1号。法定代表人陈书田,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法定代表人郑巨云,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民一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北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本院对已查封被执行人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武汉中森华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徐东村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武国用2012第342号和武国用2012第341号的两宗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东审 判 员  黄格畅代理审判员  王爱全二○二○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