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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执字第0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巴林左旗兴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云龙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01654号申请人巴林左旗兴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郭云龙,男,汉族,54岁,职工,现在巴林左旗。巴林左旗兴利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云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郭云龙工资每月4500元,至2500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永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何敬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