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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孟庆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孟庆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762号原告陈某某,开滦唐山矿工人。被告孟庆龙,开滦吕家坨矿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孟庆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金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