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徐荣贵与胡方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荣贵,胡方东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港商初字第226号原告徐荣贵。委托代理人邵惠良,无锡市锡山区华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方东。原告徐荣贵与被告胡方东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碧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徐荣贵的委托代理人邵惠良,被告胡方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荣贵诉称,其与胡方东有买卖生铁铸件业务往来,由其根据胡方东要求提供用于金属精加工的各种类型的生铁铸件。2015年4月24日,双方经结算,胡方东确认结欠徐荣贵价款65680元。故请求判令胡方东立即支付上述款项。被告胡方东辩称,与徐荣贵确有买卖生铁铸件业务往来,也出具了欠条确认结欠货款65680元,但徐荣贵提供的部分送货单上所供货物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送货单未列明货物价格。经审理查明,徐荣贵与胡方东有买卖生铁铸件业务往来,由徐荣贵向胡方东提供各种类型生铁铸件。2015年4月24日,胡方东向徐荣贵出具欠条一份,确认结欠铸件款65680元。后胡方东未付款,徐荣贵催讨无着,诉来本院。上述事实,有欠条、送货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徐荣贵与胡方东之间的买卖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胡方东结欠徐荣贵价款65680元事实清楚,其理应及时支付上述款项。胡方东所辩诉讼时效问题,经审查,胡方东于2015年4月24日出具的欠条是对双方业务往来的结算凭证,徐荣贵于同年7月21日起诉主张货款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的其他抗辩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胡方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徐荣贵给付656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财产保全费720元,二项合计1445元,由胡方东负担(徐荣贵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1445元由胡方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其直接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王碧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青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