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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阳新破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阳新某农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出重整申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阳新某农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破字第00002号申请人阳新某农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戴飞,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丁恒越,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2015年8月3日,阳新某农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重整申请,称阳新某农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经营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严重资不抵债。本院查明:阳新某农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位于阳新县兴国镇综合农场。由程某、蔡某、杨某、冯某等四位自然人股东共同投资组建,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于2010年4月9日成立,注册资本76,180,000元,实收资本37,650,000元,经营范围为配合饲料(家禽、水产)水产、销售;粮食收购、销售;农产品及农副产品购销等。2015年7月13日,阳新某农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资产经湖北阳新广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意见如下:某农牧公司资产总额103,733,983.51元,负债总额123,161,952.23元,资不抵债金额为-19,427,968.72元(其中累计亏损为57,077,968.72元),资产负债率为118.73%。另查明,截止2015年7月31日,申请人阳新某农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涉诉案件18件,其中进入执行阶段16件,标的57,307,372.3元。本院认为,申请人阳新某农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6,180,000元,实收资本37,650,000元,尚有资本37,650,000元未予缴纳。且仅有湖北阳新广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意见,不足以证实阳新某农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阳新某农牧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叁份,上诉于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曹树才审判员  陶向荣审判员  刘细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志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