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智慧、杨新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智慧,杨新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491号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山路254号。法定代表人:原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杨、黄喜平,均系该公司员工。均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智慧。被告:杨新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智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智慧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华润置地(武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梅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