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崔满义与李绍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满义,李绍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556号原告崔满义,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张子杰,永城市欧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绍光,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满义诉被告李绍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满义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满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满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满义负担。审判长 靳剑锋审判员 宋 倩审判员 彭敬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