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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崔满义与李绍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满义,李绍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556号原告崔满义,男,197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张子杰,永城市欧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绍光,男,197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满义诉被告李绍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满义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满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满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崔满义负担。审判长  靳剑锋审判员  宋 倩审判员  彭敬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