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鹿执民字第1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道周与夏丽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道周,夏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1023-1号申请执行人李道周。被执行人夏丽平。关于申请执行人李道周与被执行人夏丽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房管局房产查询系统中无房产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温州市工商局查询系统中无投资信息。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2015年8月1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程序终结。截止当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共计20000元。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人对上述情况已知晓,自愿向本院申请程序终结,是属于处分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可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102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潘俊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